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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確保同婚權利 訂2年修法日出條款][聯合新聞網][2017-05-25] [打印本頁]

作者: y8qc2gk91    時間: 2017-5-25 01:51 PM     標題: [確保同婚權利 訂2年修法日出條款][聯合新聞網][2017-05-25]

大法官解釋對同性婚作出歷史性解釋,並訂出兩年修法的日出條款,解釋書中細數我國婚姻平權史,並提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立法或修法因應,因立法時程難料,又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大法官們勉力決議受理,並限最遲在後年此時,同志們可以走進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昨天是大法官會議指定的釋憲日,釋憲文幾天前就已底定,但到昨天早上,大法官們仍在最後會議上斟酌遣詞用字,包括要使用同性戀者還是同性傾向者等等。

司法院強調,此次的解釋範圍僅限於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保障,「不及於其他」,意指不包含子女、收養等部分,若屆時立法的配套不足,人民若對此有需求,可再聲請釋憲。

「想脫離婚姻的人離不了,想走入婚姻制度的人進不來」一名法界人士點出同志無法結婚的法律盲點,並指同志一旦下定決心結婚,並不是只有享受婚姻的好處,相對的也要負擔義務,例如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同婚若通過,配偶一樣要負擔責任。

昨天釋憲文未明定立法院要如何修法,司法院表示,釋憲意旨是為保障所有國民的平等、自由權,如果未來的修、立新法出現歧視情況,權利受侵害的人民當然能提釋憲。大法官解釋中明確指出是「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結合),不允許感情世界有第三者。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昨天有外媒針對外國人能否在台灣結婚提出詢問,司法院秘書長表示,這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端看當事人國家規定。司法院表示,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必然是國人,不會有「兩個外國人」來辦。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上詳述我國婚姻平權史。從二○○六年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能交付審查;後來有立委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立委任期屆滿,又付諸流水。去年,立委尤美女、許毓仁、蔡易餘、時代力量黨團都提出不同版本法案,但何時能進入院會,根本是大哉問。

大法官會議認為維護人民基本權利和憲法基本價值是司法院憲法職責,應及時作成有拘束力的司法判斷,立法院歷經十多年,同婚法案至今無果,讓同志無法享有基本權益。顧及同婚案的負責性與爭議性,為不讓立法延滯而讓「違憲狀態」無限期的持續下去,大法官因此訂出兩年修法期限。

..............................................................................................................................................

看來同性婚姻確定要納入法案當中了,不過還是希望能入法保障的能夠多些民生經濟的部分。



作者: joey213213    時間: 2017-5-25 01:55 PM

本帖最後由 joey213213 於 2017-5-25 01:57 PM 編輯

我很想知道,不是有一群反對同婚的人要罷免支持同婚的黃國昌嗎?還繼續嗎?連白賊義都貼出這樣圖面,
作者: zogol    時間: 2017-5-25 04:08 PM

訂出來後再說吧,現在就算想結也結不了。
作者: john10233    時間: 2017-5-25 04:59 PM

參考了奇摩專欄 單厚之新發表的文章"唉,如此大法官!"後
深深覺得真是國之將亡不遠 釋憲也要拍馬屁
期滿民法當然生效同意同性婚姻
故立法、行政機關只要摸魚等時間到就好了
關鍵的釋憲內容破洞百出 詞藻空洞
不滿的不是同婚合法與否
而是用這種粗造的手法來闖關
哀傷的事就不提了

預先祝賀兩年後 菜桶跟肥菊能順利到戶政機關辦好事情


作者: ctp0836449    時間: 2017-5-25 05:35 PM

所有不正常的都變正常,不合法都變合法
無言以對
作者: PILIQQQ    時間: 2017-5-25 06:25 PM

平心而論,這是個"觀念"的差異所導致的結果,婚姻究竟是"制度"還是"權利",說實在也不好下定論,因為婚姻既是傳統組成家庭的"制度",但也是每個人都可以選擇要或不要的"權利",大法官的釋憲確實有其文理上的意義,只是,放在民主國家的制度裡,目前這成了"少數要強制多數接受這觀念,多數就不願尊重少數"的情況,雖然說誰和誰願意在一起結婚與大部分人一點都不相干,但若因為這樣的情況卻要讓整個目前現行制度要隨之改變,相信這無論在任何國家都一定會造成很大的對立,最好的情況是"循序漸進",讓多數人在時代的進步中慢慢接受這觀念,否則像這種幾個月或幾年的提倡就要改變幾千年流傳下來的觀念,即便法律案通過其日後所產生的後遺症也一定不小,這和廢除死刑議題是有很多的共通點的,台灣的傳統國情對此議題絕大部分還停留在"我尊重你們在一起的選擇,但我不會希望我自己或後代和你們一樣"的階段,激進通過法案並不會讓這些大部分人會對同婚的人更尊重,相反的,會因為同婚改變了他們既有的認知而讓他們對同婚更為反感而已!此一大法官解釋,雖說有其合理之處,只是違背了大部分的國情,日後怕是是非爭論不斷了!
作者: yannicklatte    時間: 2017-5-25 07:02 PM

有些人無限上綱的功力真的不敢領教,
滑坡論的實踐嗎?
套句反同萌萌說的:這種邏輯要怎麼教小孩
作者: vvikimo    時間: 2017-5-25 07:19 PM

同學們都喊開心,
以為這是勝利。
暑假過後的開學就見真章了,
看看會出現甚麼亂象,
還真愛ㄌㄟ。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5 07:37 PM

同婚其實也沒改變甚麼,只是一個名分而已

同婚也不回增加同性戀數量

沒有同婚,同性戀一樣再一起生活

同不同婚意義差別在哪?
簡單的說:在一起生活的同志,你說他們算是家庭嗎? 還是不算?

作者: HuTiehua0517    時間: 2017-5-25 07:53 PM

很無聊的釋憲內容 只讓人家結婚然後又不能收養小孩 因為同性所以人權也順便閹割了? 一堆人高喊勝利是怎麼回事
作者: rhbsibu    時間: 2017-5-25 08:41 PM

異性戀只為傳宗接代,同性戀才是真愛啊。嗚呼。
作者: zealdkimo    時間: 2017-5-25 11:35 PM

真心相愛的兩個人並不會去在意那一張紙,而是只在乎能否與對方長相廝守
個人生活圈之中就有不少朋友是同志,對於這個議題其實沒那麼大反應
他們大多覺得通不通過其實沒什麼差別
在公共場合稱呼同性伴侶老公或老婆也不犯法,自己高興就好
作者: 一夜之秋    時間: 2017-5-26 01:17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6 08:49 AM

ho520 發表於 2017-5-25 07:37 PM
同婚其實也沒改變甚麼,只是一個名分而已

同婚也不回增加同性戀數量

其實最重要的問題還是沒解決
修民法還是立專法?
我個人也覺得"婚姻"本身沒什麼
重點是衍生的權利義務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6 08:51 AM

HuTiehua0517 發表於 2017-5-25 07:53 PM
很無聊的釋憲內容 只讓人家結婚然後又不能收養小孩 因為同性所以人權也順便閹割了? 一堆人高喊勝利是怎麼回 ...

明明最核心的問題還是沒解決
不過至少得到婚姻認同
就先高興囉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6 08:53 AM

zealdkimo 發表於 2017-5-25 11:35 PM
真心相愛的兩個人並不會去在意那一張紙,而是只在乎能否與對方長相廝守
個人生活圈之中就有不少朋友是同志 ...

因為還沒遇到問題吧
沒婚姻制度
同性伴侶有時還是有所不便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6 12:21 PM

同性的認定只能指身體嗎?

不能用心理當作根據嗎?
作者: 白蓮梵天    時間: 2017-5-26 12:54 PM

這是什麼世界阿
真是搞不懂這些人
作者: IF003    時間: 2017-5-26 01:16 PM

小英絕後了!
所以也想讓台灣人絕後嗎?
人不做,就想做雜交的野生動物...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6 02:13 PM

不承認同婚

那現實存在的同志家庭怎麼辦
作者: 道地    時間: 2017-5-26 03:17 PM

改一下民法就可以了 這個很簡單阿 不會太麻煩阿
作者: 2uup    時間: 2017-5-26 03:29 PM

本帖最後由 2uup 於 2017-5-26 03:29 PM 編輯

我感覺一群精神分裂的網友,講到人權,就是要支持同婚,不支持就是食古不化,就是不重視人權,
父母反對16、17歲的子女搞同性戀,這些父母就是可恨可惡,現在青少年很早熟,知道自己要的是甚麼,父母不懂得去了解子女的感情世界跟性向,是父母的錯...

然後一提到師生戀,這些人馬上痛罵搞師生戀混蛋到極點,狼師該死無葬身之地,居然對16、17歲甚麼都還不懂的青少年下手....
作者: bushfire    時間: 2017-5-26 03:30 PM

法律還不是人訂的
說修就修說改就改
作者: yukyyuky2002    時間: 2017-5-26 04:20 PM

當連孫中山 娶羅莉都沒問題了

現在就是三年起步

同性戀也可以結婚 那為什麼不能三妻四妾 揚州瘦馬?
作者: ddt47    時間: 2017-5-26 04:45 PM

倒行逆施,逆天而行,違反自然法則,人類果然自大。
作者: gogosp    時間: 2017-5-26 05:54 PM

[確保同婚權利 訂2年修法日出條款]我個人覺得不管同性還是異性戀,最重要的是有沒有愛和願意攜手共度一生,而不是在性別上做文章呀!



作者: 匪兵乙    時間: 2017-5-26 06:44 PM

台灣好先進哦
在全世界都是第一的
台灣之光耶
作者: 乂遺忘乂    時間: 2017-5-26 09:00 PM

以台灣目前保守的心態來說
大概沒人敢高調的辦同志婚禮
還是會有異樣眼光.....
作者: chenctw001    時間: 2017-5-26 10:08 PM

這個重點是同性結婚後就有財產繼承權
作者: gs123    時間: 2017-5-26 10:31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7 12:50 AM

john10233 發表於 2017-5-25 04:59 PM
參考了奇摩專欄 單厚之新發表的文章"唉,如此大法官!"後
深深覺得真是國之將亡不遠 釋憲也要拍馬屁
期滿民 ...

"當然生效"這部分
我想一般民眾的認知跟法律上的認知應該很有差距
其實這個大法官解釋只是解決最表面的部分
該給同性戀者有可以擁有婚姻的權利
但核心部分問題還是在那
同婚該等同現有婚姻制度?
修民法還是立專法?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7 12:54 AM

ho520 發表於 2017-5-26 12:21 PM
同性的認定只能指身體嗎?

不能用心理當作根據嗎?

一般法律上的見解
方便辨識採生理上
相較起來心理上一般人很難辨識吧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7 01:01 AM

道地 發表於 2017-5-26 03:17 PM
改一下民法就可以了 這個很簡單阿 不會太麻煩阿

麻煩翻了
光法條用字怎麼改
跟相關證件、文件什麼的
就有一大堆東西
更不用說一些細項的東西
像夫妻領養小孩
或是如果又突然改變性向等等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7 01:08 AM

bushfire 發表於 2017-5-26 03:30 PM
法律還不是人訂的
說修就修說改就改

就像大法官解釋
說法不同結果不同
一樣的解釋個人認不認同又是一回事
如果解釋合憲
同婚的也是會有他的一套說法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7 01:15 AM

chenctw001 發表於 2017-5-26 10:08 PM
這個重點是同性結婚後就有財產繼承權

另一個是小孩收養的問題
這個也是大重點
之前有新聞
女女同性戀收養長大的小孩想找親生父親
就引發兩方論戰了
作者: wer555    時間: 2017-5-27 01:37 AM

john10233 發表於 2017-5-25 04:59 PM
參考了奇摩專欄 單厚之新發表的文章"唉,如此大法官!"後
深深覺得真是國之將亡不遠 釋憲也要拍馬屁
期滿民 ...


改變婚姻制度

這事不是大法官說了算

至少應該要全民公投

作者: wer555    時間: 2017-5-27 01:44 AM

ho520 發表於 2017-5-25 07:37 PM
同婚其實也沒改變甚麼,只是一個名分而已

同婚也不回增加同性戀數量

如果身份證上的"父母"
要修改成雙親1雙親2
這叫沒改變甚麼?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7 07:11 AM

wer555 發表於 2017-5-27 01:44 AM
如果身份證上的"父母"
要修改成雙親1雙親2
這叫沒改變甚麼?

接著你再繼續思考

如果不承認雙親的婚姻

那身份證上的"父母"要改成啥? 父:未知 母:未知

那更荒謬了,同婚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7 07:13 AM

taisgigi 發表於 2017-5-27 12:54 AM
一般法律上的見解
方便辨識採生理上
相較起來心理上一般人很難辨識吧

怎麼不說他們沒有同性戀

他們心理上都是正常的異性婚姻,只是身體生錯了

所以才有變性手術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7 01:24 PM

ho520 發表於 2017-5-27 07:13 AM
怎麼不說他們沒有同性戀

他們心理上都是正常的異性婚姻,只是身體生錯了

所以我說一般法律上的見解
不然你如何界定"心理上"的傾向?
難道辦身分證時先問性傾向?
而如果要如此深究
那雙性戀怎麼辦?
同性戀異性戀就是以原本生理上的性向去定義
如你要採心理上性別去定義那在社會上要如何處理?
最簡單的廁所問題怎麼解決?
"心理上都是正常的異性婚姻"就我的認識
同性戀並沒有絕對男女之分
另外變性手術可以做
但不代表法律上也跟著變
因為不能強迫他人接受
如你的另一半是變性人他卻瞞著你
你能接受?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7 01:32 PM

taisgigi 發表於 2017-5-27 01:24 PM
所以我說一般法律上的見解
不然你如何界定"心理上"的傾向?
難道辦身分證時先問性傾向?

其實也不需要界定甚麼

應該尊重不同族群的權利

畢竟同婚完全不干擾正常人的婚姻,何必阻撓呢?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27 01:43 PM

ho520 發表於 2017-5-27 01:32 PM
其實也不需要界定甚麼

應該尊重不同族群的權利

現在的問題也不是單存的阻撓不阻撓
就像立專法或修民法
這是政治行政上的問題
立專法沒阻撓但有些挺同的不接受
修民法有阻撓因為反同的說你不要來改我的婚姻制度
沒有絕對的對錯是怎麼選擇的問題
作者: thanksbye    時間: 2017-5-27 02: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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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r555    時間: 2017-5-27 03:28 PM

本帖最後由 wer555 於 2017-5-27 03:29 PM 編輯
ho520 發表於 2017-5-27 07:11 AM
接著你再繼續思考

如果不承認雙親的婚姻

同志不能結婚
or修訂專法 另外領取身份證之外的證明
(國外也是有的 叫伴侶證之類的)

那不就不影響任何異性戀的身份證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7 03:37 PM

wer555 發表於 2017-5-27 03:28 PM
同志不能結婚
or修訂專法 另外領取身份證之外的證明
(國外也是有的 叫伴侶證之類的)

同志結婚跟異性戀有啥關係?

異性戀的身份證為何要改?
作者: e401228    時間: 2017-5-27 03:43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wer555    時間: 2017-5-27 04:00 PM

e401228 發表於 2017-5-27 03:43 PM
不用大費周章立專法,民法也不用大改或增加條文啦!只要修改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 ...

聽你在亂講
某條法律or判例
"男方""女方"於婚姻應......

同婚立法後
這個"男方""女方"是誰?
如果真那麼簡單
修法就不會炒成一團
作者: wer555    時間: 2017-5-27 04:13 PM

ho520 發表於 2017-5-27 03:37 PM
同志結婚跟異性戀有啥關係?

異性戀的身份證為何要改?

怎麼沒關

同志立法 法律上正式承認同志婚姻地位

那身份證上的稱謂

是不是要統一改成中性詞?

不然同志可以說你歧視同志啊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7 04:38 PM

wer555 發表於 2017-5-27 04:13 PM
怎麼沒關

同志立法 法律上正式承認同志婚姻地位

照舊啊 為何要改中性詞

同志也是有性別的,所謂的0號1號

由同志本身自己去界定,外人怎麼可已能知道他們的心理性別
作者: e401228    時間: 2017-5-28 02:16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wer555    時間: 2017-5-28 04:03 PM

e401228 發表於 2017-5-28 02:16 PM
男方女方字眼刪除就沒有男方女方了,還管什麼男女?隨他她們高興啦!

你願意刪
不代表其他人也願意
國家是全國人的
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
更應該全國公投
歐美好幾個國家也都是用公投來決定
作者: 忠實用戶    時間: 2017-5-28 10:00 PM

說的比唱的好聽,放個屁就要全民買單,這大法官真是好做啊.既然要釋憲同婚合法那就站上第一線把所有的法修一修.不要放個屁就把頭給縮起來要那些只會做秀的立委去解決問題.
作者: ho520    時間: 2017-5-29 08:42 AM

e401228 發表於 2017-5-28 02:16 PM
男方女方字眼刪除就沒有男方女方了,還管什麼男女?隨他她們高興啦!

為何要刪除?

同志在心理上也是有男女

也就是心理層面他們算是異性戀

同婚是很單純的事,何必搞得這麼複雜
作者: right    時間: 2017-5-31 10:26 PM

本帖最後由 right 於 2017-5-31 10:26 PM 編輯

同婚我是沒有意見,但不要跟多元成家綁在一起,企圖偷渡不為人知的東西就好
作者: EDDY_M    時間: 2017-7-4 02:56 PM

是呀 現在連大法官都是 尚書大人真是機靈 .... 台灣還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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